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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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
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,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。
二、查人事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略以,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,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。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,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,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,以維護其健康權(本府113年2月2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30222851號書函計達)。
三、為利各機關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情形,同仁1年內即將到期之加班補休時數,本府已於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新增「1年內剩餘加班補休時數查詢」及「加班補休屆期預警」功能,並於每月20日由系統寄信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與人事人員;至使用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之權責機關,亦請儘速整備差勤系統,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,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,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,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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